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708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323-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连正显,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