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654号
原告: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连正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