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
法定代表人:蒋相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芬,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艳,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连正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山,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慧,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