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33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公司,登记注册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六道交口流霞路欣欣家园38号楼,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国金大厦14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