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957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1503。
法定代表人:赵胜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港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津,经理。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