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鸿煜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2030号
原告甘肃鸿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硫酸盐铁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原告所在地,且涉案项目所在地亦在甘肃,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松杰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