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3102号
原告:珲春市旭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孟成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尹海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武,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珲春市旭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珲春市旭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另行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市旭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旭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