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恢81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苑区平阳路124号睿鼎国际A-3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小马村滨江花园1号楼3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5民特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申请人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未返还;2.对于上述款项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3.若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收取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