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3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润交通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EGK425,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苑区平阳路124号睿鼎国际A-3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W1C5X7,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小马村滨江花园1号楼3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5民特10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黑马道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024.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