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与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1民初2435号 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住所地邵武市。 经营者:***,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村民,住。 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与被告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以欲与众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武市正龙沙石料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