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40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中央花城(B区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93617275E。
法定代表人:冯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238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97720535。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4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福建省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