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斯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科斯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3民初691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斯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5号1816室。
法定代表人:姚超。
被告: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班村24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科斯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斯嘉公司)与被告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茂东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猛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科斯嘉公司诉称,因被告挂靠承揽本市21世纪房地产建设项目所需,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采购通风管道、材料等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产品规格、单价、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及被告要求向被告供货,但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0161.4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被告茂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现代城国际公寓,故本案应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审查查明:***公司原名为南京欣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本公司),2015年6月9日变更为科斯嘉公司。茂东公司因承揽21世纪房地产建设项目向科斯嘉公司采购原材料,2015年4月10日,购货方茂东公司与供货方欣本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计算单价、送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审查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现代城国际公寓。
本院认为:本案主合同为买卖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科斯嘉公司与被告茂东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宁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茂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够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