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鸿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洪山殿镇大旗村毛家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曾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PZPP2143011830000000003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仁东
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