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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927民初399号 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及时结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