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927民初399号
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及时结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昆明市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