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927民初402号
原告:昆明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某院公司)与被告沧源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某某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某某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编制费¥940000元(玖拾肆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3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3.65%按日计算2021年10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继续按照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上述金额总计:¥1038324元(壹佰零叁万捌仟叁佰贰拾肆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沧源佤族自治县世界佤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可研及专项债券实施工作方案编制。合同约定的编制费为940000元(玖拾肆万元)。约定的付款为:“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并通过评审及发行专债后,支付编制费100%即940000元(玖拾肆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并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完成了项目公示,债券发行成功,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专项债券编制费。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支付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某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费用为咨询费用,依法不属于工程款的范畴,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来计算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承认昆明某某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昆明某某院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昆明某某院公司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所欠的编制费共计940000元,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方式,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起止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源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费9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止);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6元,减半收取7073元,由被告沧源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6403元,原告昆明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