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1民初1929号
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邵武市。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