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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等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1民初1929号 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邵武市。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