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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某某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0930民初588号 原告:沧州某某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村回族自治县诚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沧州某某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17729元。被告于2025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00000元,货款支付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若原告不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则被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817729元;剩余货款800000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收到被告款项后五日内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若原告不开具发票被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 三、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给付原告货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自2025年3月11日开始以所剩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为止; 四、其他互不争执; 五、案件受理14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