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114执5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苏011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返还居间费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二、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2026年1月9日、2026年3月2日、2026年5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注册银行账户。
2.经某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保险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6年1月1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6年5月15日,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6年5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暂无有效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苏011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本院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本案退出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时,不再另行通知。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