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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平美心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平县环城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钱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平美心建材店。经营场所:金平县金河镇金沙社区广播电视局旁。
经营者:**,女,1989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现住金平县。
上诉人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平美心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2530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经法官释明法律,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诉讼。”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金平美心建材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2530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均由金平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