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监10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厦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娥,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生,××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建军,男,1972年12月6日生,××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文良,男,1961年11月4日生,××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荣,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金华,男,1965年10月26日生,××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红(系胡金华之妻),女,1965年10月23日生,××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二审上诉人**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董建军、高文良、胡金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苏06民终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舜
审判员 施素芬
审判员 邓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