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监1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荣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娥,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6日生,××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上诉人**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苏06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施素芬
审判员 倪海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