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鑫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

海鑫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无锡嘉利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7467号
申请人:海鑫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厦门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嘉利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B409。
法定代表人:臧杰。
被申请人:臧杰,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人海鑫电力设备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嘉利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臧杰价值119182.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嘉利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臧杰的银行存款119182.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