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特7号
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天水市。
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