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特7号 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天水市。 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甘肃天水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