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580号
原告:***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莲西路319号桃源小区6号楼2梯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NL3W45。
法定代表人:廖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2527551G。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测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永元、被告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锦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国源公司支付福测公司合同款267357.13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由国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福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国源公司支付福测公司合同款217357.13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由国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7日,福测公司与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委托福测公司对乡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外业调查,福测公司根据国源公司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要求对调查项目区进行现场实地指界、测绘、内业处理、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工作(条款3.1),国源公司按照13元/亩向福测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另设奖励措施2元/亩,最终结算费用按实际确权颁证面积结算(条款4.1.1);福测公司自收到国源公司验收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在福测公司完成项目区域40%承包户土地承包地块信息采集、面积调绘公示、第一轮公示结束并经国源公司验收后支付总费用的30%;完成协议约定项目工作、并经国源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协议约定的总费用40%;福测公司将所有工作成果和原始材料交付给国源公司、并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国源公司再支付剩余30%的款项及奖励(条款4.2.2至条款4.2.5)。合作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7.1.2“国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福测公司支付款项的,应按照当期应付款项万分之三按日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协议还约定由协议签订地管辖争议,协议签订地为国源公司龙岩分公司营业地办公室。
合同签订后,福测公司依约履行,按时保值完成合同履行,2018年10月10日向国源公司移交材料,双方经确认福测公司共计完成61823.81亩土地确权工作,合同总金额为927357.13元(其中工作服务费803709.53元、奖励123647.62元)。但迄今为止国源公司仅支付款项660000元,福测公司多次向国源公司催要剩余款项未果。为此,福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国源公司辩称:一、福测公司主张的合同总额与剩余合同款计算不符合双方约定,国源公司不予认可。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4.1.1约定:“国源公司按照13元/亩向福测公司支付项目服务工作费,另设奖励措施按2元/亩,最终结算费用按实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因此,本合同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本案福测公司计算合同价款的基数并非“实际确权颁证面积”,根据上杭县农业农村局认可的《2018年6月提交给农业农村部的地块汇总表》,国源公司委托福测公司作业的“实际确权颁证面积”为49240.366亩,按照13元/亩,合同总额为640124.76元。因福测公司的工作质量有问题,因此另设的奖励费用不予支付。国源公司认可福测公司主张的已支付福测公司660000元的主张,除此之外,2020年1月7日,国源公司另支付福测公司50000元,共计710000元。综上,国源公司多支付福测公司69875.24元,福测公司应当返还。
二、福测公司的作业成果并未通过上杭县农业农村局的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条件。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4.2.5约定:“福测公司方完成二轮公示并承包方代表签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后,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国源公司方,并经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国源公司方再将30%项目工作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福测公司方。”因此,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是国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条件,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达到。
三、福测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源公司不予认可。
福测公司核算的合同总额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其主张的尾款计算错误,国源公司不予认可。除此之外,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福测公司的工作质量不合格,且拒绝整改,国源公司自行进行修改完善,应当扣除相应款项。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7.2.3约定:“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确权调查成果)不符合规定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质量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作成果经乙方修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质量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上杭县确权办通知反馈,福测公司作业的庐丰、溪口问题较多,但福测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整改,均是国源公司自行整改完成,因此,庐丰、溪口对应的服务费,应当扣除结算。
综上,福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向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外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部分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发包给福测公司,工作内容为对承担项目区进行勘测调绘、地块信息采集、面积调绘、公示审核、农户及村干部确认签字等。以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甲方,福测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按照13元/亩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另设奖励实按2元/亩,最终结算费用按实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乙方按要求完成项目区范围内40%承包户土地承包地块信息采集、面积调绘公示,第一轮公示结束并经甲方检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总费用30%;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项目工作(即第二轮公示结束,相关合同和表农户确认签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总费用的40%;乙方完成全部二轮公示并承包代表签字后,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甲方,并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将30%项目工作尾款一交性支付给乙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和乙方支付款项的,应按照当期应付款金额万分之三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当期应付款及违约金均已付清时止。福测公司按《合作协议书》开展工作。2018年10月10日,福测公司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杭项目部,材料交接单上主要内容为:***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上杭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任务量为中都镇、溪口镇、泮境乡、下都镇、太拔镇、庐丰乡6个乡镇48个村,总计完成有效工作量61823.81亩;以上清单经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杭项目部确认并接收材料后,***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清单上各村土地确权任务,至接收日起***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义务承担后续修改和法律责任”。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杭项目部作为接收方在上杭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完成材料交接单上签字盖章。截至2020年1月7日,国源公司陆续支付给福测公司服务费71000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20日,上杭县农业农村局书面通知国源公司,内容为“你公司承包的我局‘上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尚未验收”。
诉讼中,依福测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2)闽0802民初3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国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357.15元,期限一年。
以上事实有福测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上杭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完成材料交接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地块汇总表、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未验收的《通知》等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向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外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部分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发包给福测公司,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福测公司虽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杭项目部,上杭项目部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且交接单上约定:“至接收日起***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义务承担后续修改和法律责任”,但该约定并不是无条件支付服务费的约定,本案付款条件仍应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即协议约定:“最终结算费用按实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及“乙方完成全部二轮公示并承包代表签字后,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甲方,并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将30%项目工作尾款一交性支付给乙方”。现上杭农业农村局对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承包的上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尚未验收,本案诉争的服务费付款条件还未成熟,且国源公司已经向福测公司支付了服务费710000元,剩余服务费不到30%,故福测公司可以待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再作主张。
综上,福测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计2857元,由***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