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8573号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楠,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华,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升鑫,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普兰店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楠,普兰店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华、崔升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普兰店农村局支付项目款100.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普兰店农村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世纪国源公司与普兰店农村局签订了普兰店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100.8万元。合同签订后,世纪国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全部工作成果,通过省级验收且完成国家级数据检查上报,完全符合国家关于两区划定项目验收政策。相关工作成果已经提交通过了验收且验收合格,但普兰店农村局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世纪国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第二组证据,《中标通知书》《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两区”划定省级核查结果》(以下简称普兰店市“两区”数据核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辽宁省“两区”划定成果汇交数据质检情况》(第二批)(以下简称《第二批质检情况》)、《辽宁省“两区”划定成果汇交数据质检情况》(第三批)(以下简称《第三批质检情况》)、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第三组证据:律师函、催款函、EMS快递邮寄记录、关于世纪国源公司GY202109001-903公函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四组证据:普兰店区“两区”划定成果交接单(以下简称成果交接单);第五组证据:《关于辽宁省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发布的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第六组证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态保护区的指导意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
普兰店农村局辩称,世纪国源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未通过国家验收。世纪国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两区”划定工作,在交付的工作成果中,将不允许划定在“两区”内的种植和养殖设施等划定在“两区”范围内,该工作成果无法通过验收。世纪国源公司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主张其工作成果已经通过国家验收,虽然该复函是客观真实的,但并没有提供相应国家通过的结论文件,通过国家验收的结论不应由省级政府仅以书面复函的形式确认。世纪国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而实际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2021年10月14日,逾期交付长达838天,按照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总价的日3‰计算违约金。虽然世纪国源公司提出逾期交付系由国家变更了划定的内容和标准,但现文件颁布时间是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并不对世纪国源公司、普兰店农村局存在约束力,世纪国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世纪国源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约系错误的。即使普兰店农村局具有向世纪国源公司付款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标准计算,世纪国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534112元,若普兰店农村局具有向世纪国源公司付款的义务,该项目价款与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均为金钱之债,应当将项目价款与违约金进行抵销。
普兰店农村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知》;证据2,《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非粮化”专项整治监测报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普兰店农村局曾用名大连市普兰店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2018年,普兰店农村局(采购人)与辽宁千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人)签订项目编号为DLQLZB-2018-037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世纪国源公司:辽宁千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普兰店农村局的委托,对其普兰店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服务项目(B包编号:DLQLZB-2018-037-2)进行了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普兰店农村局确认,贵单位中标,中标价:100.8万元。请贵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与普兰店农村局联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2018年,普兰店农村局(甲方)与世纪国源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一、服务收费:合同总价为100.8万元。二、服务范围和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B包:普兰店区(48万亩)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三、技术依据和要求:1.技术依据:(1)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2)GB/T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3)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4)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5)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6)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7)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8)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9)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10)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11)TD/T1019-200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12)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13)NY/T2539-20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14)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15)《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1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3号。(17)《辽宁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2.技术要求:全面完成普兰店区“两区”划定工作,并通过建档立卡、上图入库,构建市级“两区”划定数据库及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数据收集:“两区”划定应采用最新的基础资料,需收集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以及其他相关成果等文件、图件、数据资料。(2)内业数据处理: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等为基础,叠加最新的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通过人工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两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对“两区”片(块)和地块赋予预编码,制成“两区”划定工作底图。(3)外业核查: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确定重点核查区域并开展实地勘查,结合内业影像判读,以乡镇为基本工作单元,确定实地核查的工作路线,逐村开展外业核查。外业核查对象包括“两区”片(块)预划边界、种植作物类型以及农田基础设施状况。查清“两区”片块和地块空间位置、数量、边界,以及“两区”片(块)范围内已建成的田间道路、沟渠等情况,对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工作底图地块,核实无误后现场勾绘修改其他地块边界,补充相应的地块数据信息,确保“两区”片(块)内地块的图、数与实地一致,同时填写外业调查表格。(4)图件编制:根据“两区”类型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落实“两区”片块和地块的边界,加注编号,经图面整饰,生成“两区”空间分布图。“两区”图件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图式图例依据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要求执行;“两区”图面应清晰易读,各类属性注记准确完整,“两区”片块和地块的编码应具有唯一性。(5)公示公告:将编制好的“两区”空间分布图以乡镇(街道、场)或标准图幅为单位输出为纸质图件,作为公告公示的主要材料。将公告公示材料交由乡镇(街道、场)、村(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两区”划定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内进行张榜公告公示。针对公告公示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所提出的异议,作业队伍应及时进行踏勘、测量、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在公告公示图件上进行签章确认。(6)数据建库:“两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整合入库,建立“两区”数据库。“两区”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土地信息要素与“两区”要素。(7)成果汇交:在完成“两区”划定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两区”面积等进行统计,并按“村-乡-县”三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四、提交成果:“两区”划定成果包括图件、数据、表册和文本报告等。(1)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底图、“两区”空间分布图。(2)数据成果:“两区”划定数据库。(3)数据管理平台:具体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4)表册成果:包括“两区”划定汇总表、“两区”管护责任一览表等表册。(5)文本报告:包括技术设计书、质检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五、检查验收:1、检验方式:“两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审核、内业检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技术服务单位对划定成果在自检自验基础上,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划定成果检查验收并逐级上报。2、检验内容: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划定流程是否规范到位、数据库是否符合“两区”数据库标准规范、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两区”划定任务指标、成果资料是否规范完备等。3、划定成果最终须提交到国家通过方为合格。九、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期至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大豆、水稻的划定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十、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提交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十三、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020年5月8日,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智慧农业发展部作出《关于辽宁省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发布的通知》,内容为:经与自然资源厅协调,当前省农业农村厅已获得我省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两区划定工作负责部门组织填写涉密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加盖公章并安排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到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智慧农业发展部(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原省农委信息中心)拷贝本市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数据。
检查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的普兰店市“两区”数据核查,记载:检查区域为大连市普兰店市,受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我单位对普兰店市“两区”划定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检查。计算机自动检验未发现Ι类错误,判定为数据库成果初检合格。
2021年10月14日,世纪国源公司与普兰店农村局签订成果交接单,资料类型包括图件成果、数据成果、管理平台、表册成果、文本成果。
《第二批质检情况》记载:辽宁省第二批应汇交“两区”划定成果的县级单位数量为68个,2020年12月实际汇交68个,其中省级核验通过68个,检查情况如下。……该文件中软件质检未通过县级单位名单中无普兰店区,人工抽查发现问题县级单位名单中普兰店区人工检查问题为未实地设置标志牌(已提交省厅说明)、备注为标志牌设立中。
《第三批质检情况》记载:辽宁省第三批应汇交“两区”划定成果的县级单位数量为16个,2020年12月实际汇交30个,其中省级核验通过30个,检查情况如下。……该文件中软件质检未通过县级单位名单,人工抽查发现问题县级单位名单中均无普兰店区。
2022年5月7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内容为:有关来函收悉,经核实,函复如下:1.第一条所提两个文件为部规划院反馈我省的汇交质检情况。2.目前我省“两区”数据已通过国家“两区”成果汇交。3.全省“两区”数据已经全部上交国家,国家使用情况不详。4.第四条所提文件情况属实。5.普兰店市“两区”数据核查为我厅委托的技术单位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具。
另查,2021年4月28日,世纪国源公司曾向普兰店农村局出具律师函,催促普兰店农村局支付合同价款100.8万元。2021年9月22日,世纪国源公司曾向普兰店农村局出具催款函,催促普兰店农村局支付合同价款100.8万元。2021年9月26日,普兰店农村局复函称:1.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两区”划定工作合同,我局至今未收到省、市等部门关于“两区”划定工作验收合格的通知。2.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提交经验收合格后的工作成果。综上所述,我局对“两区”划定工作没有拨款依据,因此你公司未能收到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于民法典实施前,且约定的付款时间亦为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世纪国源公司与普兰店农村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划定流程是否规范到位、数据库是否符合“两区”数据库标准规范、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两区”划定任务指标、成果资料是否规范完备等;划定成果最终须提交到国家通过方为合格。本项目提交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经查,2021年10月14日,世纪国源公司与普兰店农村局签订成果交接单,确认世纪国源公司向普兰店农村局交付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全部工作成果。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确认《第二批质检情况》《第三批质检情况》为部规划院反馈我省的汇交质检情况。目前我省“两区”数据已通过国家“两区”成果汇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国源公司已经提交了合同所涉全部工作成果并已通过国家验收,故世纪国源公司要求普兰店农村局支付项目款100.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普兰店农村局关于世纪国源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未通过国家验收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普兰店农村局辩称,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而实际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2021年10月14日,逾期交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日3‰计算违约金2534112元,该违约金应与项目款予以抵销。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抵销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因此,法定抵销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具体包括: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之债。本案中,首先,世纪国源公司认为因普兰店农村局要求更新数据,导致合同履行延期,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同意抵销,由此可见双方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存在根本性的争议。其次,庭审时经本院充分释明,普兰店农村局拒绝将违约金部分作为反诉请求提出,而坚持在抗辩理由中主张抵销。由于违约金的特殊性质,其如果作为诉请提出时,相对方拥有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故违约金不属于数额确定的到期的债务;且违约金的违约赔偿的性质,其与项目款这种一般债务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鉴于上述理由,普兰店农村局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普兰店农村局未就违约金部分的主张作为反诉提出,本院不予处理,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款100.8万元。
如果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2元,由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颖
书 记 员  陈凯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