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410号
原告:中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炳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益彬,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5号楼5层D单元。
负责人:范彩云。
原告中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