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24民初19号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蔓、何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河南省***花都大道869号。
负责人:田超群,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雨,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青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蔓、何阳,被告***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32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76687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请求判令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局(即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由原告中标***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完成土地数据整合、房产数据整合等共计7项服务内容,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260000元,其中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款的90%,一年服务期满合格后支付剩余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2019年11月18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最终结果为验收合格。2020年11月3日,双方办理项目存量数据库交接,合同约定的一年服务期已满,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款项。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显示,该项目资金早已拨付到位,具备支付条件。被告拒不依据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沟通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将所有的合同项目内容全部完工,特别是关于林权的数据整合及与林权有关的其他数据,原告并没有按约完整履行合同义务;2、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第一个支付节点是完成数据整合以后,经省汇交验验收合格后,提交项目成果,才应当支付总工程款的90%,现在原被告之间的项目并没有经过完整的验收,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并没有达到支付的时机,原告主张的利息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2018年1月20日,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揽方),***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委托方),双方签订《***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服务内容为:土地数据整合、房产数据整合、林牧数据整合、数据关联建立(落案)、数据入库、外业权据调查、授案合并共七项,工期为60天,合同总价为3260000元。支付方式为:完成数据整合经省汇交验收合格后,提交该项目合格成果。甲方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90%,一年服务期满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该项目剩余价款,即项目合同总价的10%,支付合同价款时,以实际工作内容及验收的交付成果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1月18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认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成果符合要求,原则通过本次验收,***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按照《整改意见》要求认真整改后形成《整改报告》进行提交。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整改报告》整改结果评价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各项成果已基本整改到位,达到《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成果省改验收办法(试行)》中的各项标准。
2020年11月3日,***自然资源局提交***不动产登记数据存量数据汇交清单。2021年6月,***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显示项目资金3260000元,全部到位,目前尚未拨付。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局向***财政局申请***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专项资金3260000元,2020年7月14日,***财政局批示同意审核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所签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案涉项目成果已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已进行检查验收,原则上通过验收,并要求整改后作出《整改报告》进行汇交。后原告已按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12月***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整改报告已显示项目各项成果已基本整改到位,达到《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成果省级验收办法(试行)》中的各项标准,故应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完工、请求支付合同价款未达到支付时机之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损失应自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项目各项成果整改到位开始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260000元及逾期支付价款利息(利息分别以29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326000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7元,由被告***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