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8241号
原告: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周屋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YBFCJ4B。
经营者:叶琪,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龙岩万达广场**)A2#1923。
负责人:钟秀秀。
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院西环广场**房间(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2527551G.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原告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与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000元。2、判决被告按合同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1日与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土地确权工作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外业调查。另约定“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截止2018年5月1日,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调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作量的结算,经被告验收合格,结算总价为397000元。本案现已经过市级于2018年11月1日验收合格。故原告已完成合同上支付尾款的标准。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断断续续支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57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向连城县农业局外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部分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发包给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工作内容为对承担项目区进行勘测调绘、地块信息采集、面积调绘、地块信息采集户及村干部确认签字等。以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甲方,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按照15元/亩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最终结算费用按实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乙方按要求完成项目区范围内40%承包户土地承包地块信息采集、面积调绘公示,第一轮公示结束并经甲方检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总费用30%;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项目工作(即第二轮公示结束,相关合同和表农户确认签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乙方本协议约定总费用的40%;乙方完成全部二轮公示并承包代表签字后,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甲方,并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将30%项目工作尾款一交性支付给乙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和乙方支付款项的,应按照当期应付款金额万分之三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当期应付款及违约金均已付清时止。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按《合作协议书》开展工作,完成了曲溪乡、林坊镇、赖源乡的土地确权工作外业调查的工作,总计完成有效工作量26471.441亩,按每亩15元计算服务费为397071.615元。2018年4月份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将所有成果和原始材料交还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份项目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340000元,尚差57071.615元。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5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连城县农经权交接清单、土地确权统计表、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向连城县农业局外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部分乡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外业调查的工作发包给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完成有效工作量26471.441亩,按协议约定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应支付服务费397071.615元,已支付340000元,尚差57071.615元应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仅要求被告支付5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应予以准许,违约金从项目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的2018年12月份开始按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三计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城县亿铖图文工作室服务费57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章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翔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