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2民初2279号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院西环广场**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2527551G。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军。
被告: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305027840758786。
法定代表人:申五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军,被告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局长申五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剩余合同款262046.70元;2、判令被告自完成验收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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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邢台经济开发区办公室签订邢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祝村镇共24个村,5908户,24979亩耕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第二条的要求完成了测绘工作,并通过验收。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经费最终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经乡(镇)和村确认实测面积为36999.49亩,结算总价款为806588.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价款544542.2元,尚欠262046.7元。因区域规划调整祝村镇现划归邢台市襄都区管辖,被告应支付该欠款。请依法裁判。
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承认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26204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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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5元,由被告邢台市襄都区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