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诺沱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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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2150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诺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后仓工业区888号-3号楼-1。
法定代表人:彭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高铁新城帝景苑3幢一单元1206室。
法定代表人:章彩囡。
原告宁波市诺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对被告浙江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19416元)。原告现以对方已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沱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27元,合计2552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沱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承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庄嘉超
代书记员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