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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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150号
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集士南路南十一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攸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JMH3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学院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攸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29937.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攸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29937.41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