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5389号
原告: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西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与尹喜路东北角(金源科技研发综合楼)。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河南荣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