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14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