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14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