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奖,***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馨逸雅筑2号楼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L26CK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其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计2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