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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某某钢管租赁部、某某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1405号 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经营场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观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观音塘小区打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NY0ML6U。 经营者:***,系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馨逸雅筑2号楼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L26CK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腾冲市**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