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鹤山市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4民初2584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鹤山市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人民西路建材市场(友和办公楼博层1号至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21743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友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9.9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69.99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