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新高堰居委会澧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往北3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3执2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