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靖,湖南君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年平,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告: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新高堰居委会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志军,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原告***与被告唐年平、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任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