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21民初254号
原告:四川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FQ2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伏龙镇人民政府(曾用名:岳池县伏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伏龙镇伏罗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1008770667J。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镇党委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池县伏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池县伏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池县伏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原告四川晶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