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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4民催25号 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793369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5934715、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上虞农商银行丰惠支行,出票人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