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498号
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3幢B1707-1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城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城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城花园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城花园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