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民初135号之一 原告: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006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原告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财产保全费1488元,合计3575元,由永安市中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