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1620630B。
法定代表人:王周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众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80元,减半收取计926.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