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4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兴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兴瑞达公司赔偿扣压***二级建造师证期间带来的损失,2018年8个月(2018年5月份开始计)和2019年9个月暂时计17个月,按最低每月2.5万元计算,暂计42.5万元(17月×2.5万元/月),赔偿计算时间直至***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注销,不在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为止。兴瑞达公司赔偿***因重新考取证书的培训费、差旅费、学习误工费及工作损失,暂计0.4万元。以上费用共计42.9万元;2.兴瑞达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证注册证和安全B证;3.追究兴瑞达公司法人和当事人的欺诈和伪造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兴瑞达公司存在侵权和欺诈行为。兴瑞达公司于2018年4月用欺骗违法手段伪造劳动合同,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该公司。***多次与兴瑞达公司沟通,要求退还证书,但公司强行扣押证书至今,造成***无法持证上岗,无法开展工作,给***造成损失。
兴瑞达公司辩称,***并未在公司上班,双方是证书挂靠关系,公司按照中介方的要求向***支付相关费用,并为其购买了社保;***的证书属于正常状态,不存在重新考取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通过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挂靠至兴瑞达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转账支付3000元,并注明“证书原件在公司预付款”;于2018年6月6日向***支付3000元,并注明“注册成功尾款”。2019年6月24日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查询证明载明:***在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兴瑞达公司购买。
***与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挂靠证书进行沟通协商,后就挂靠时间发生争议。
另查明,***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先后在四川省拓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嗣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并于2018年5月9日注册在兴瑞达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转账凭证、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查询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审理中,兴瑞达公司申请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称***主动找到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挂靠证书,双方口头协议挂靠两年;挂靠费由兴瑞达公司支付给我们,我们再付给***;证书挂靠费6000元/年,***的社会保险由兴瑞达公司购买。
本院认为,双方虽无书面证书挂靠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均能够证明***与兴瑞达公司达成了挂靠证书的合意,双方存在挂靠法律关系。***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在本院向其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仍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故应依法驳回***的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