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兴瑞达公司扣押***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B证书,且不配合***注销,导致其无法持证上岗,无工作收入,兴瑞达公司侵犯了***的财产权,应对其扣证行为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赔偿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给***造成的损失42.5万元(2.5万元×17个月)。 兴瑞达公司辩称,兴瑞达公司和***之间系证书挂靠关系,***通过中介挂靠到兴瑞达公司。兴瑞达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已经将证书返还给***,有快递单和短信记录可以证明。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瑞达公司赔偿扣押***二级建造师证期间带来的损失,2018年8个月(2018年5月份开始计)和2019年9个月暂时计17个月,按最低每月2.5万元计算,暂计42.5万元(17月×2.5万元/月),赔偿计算时间直至***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注销,不在兴瑞达公司名下为止。兴瑞达公司赔偿***因重新考取证书的培训费、差旅费、学习误工费及工作损失,暂计0.4万元。以上费用共计42.9万元;2.兴瑞达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证注册证和安全B证;3.追究兴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欺诈和伪造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4.兴瑞达公司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通过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挂靠至兴瑞达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转账支付0.3万元,并注明“证书原件在公司预付款”;于2018年6月6日向***支付0.3万元,并注明“注册成功尾款”。2019年6月24日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查询证明载明:***在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兴瑞达公司购买。 ***与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挂靠证书进行沟通协商,后就挂靠时间发生争议。 ***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先后在四川省拓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嗣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并于2018年5月9日注册在兴瑞达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转账凭证、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查询证明、证人证言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 一审审理中,兴瑞达公司申请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称***主动找到成都同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挂靠证书,双方口头协议挂靠两年;挂靠费由兴瑞达公司支付给我们,我们再付给***;证书挂靠费0.6万元/年,***的社会保险由兴瑞达公司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无书面挂靠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凭证、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均能够证明***与兴瑞达公司达成了挂靠证书的合意,双方存在挂靠法律关系。***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仍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所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为兴瑞达公司,兴瑞达公司亦为***购买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但***与兴瑞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兴瑞达公司也未向***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主张兴瑞达公司扣押其职业资格证书造成其财产损失,并提起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1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