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426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瑞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被告兴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8年4月,兴瑞达公司使用欺骗手段,伪造劳动合同,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于兴瑞达公司。***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退出其证书,但兴瑞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强行扣押证书至今,致使***无法持证上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兴瑞达公司赔偿扣押***二级建造师证期间(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损失45万元(2.5万元/月×18个月),及重新考取安全B证需花费的培训费、差旅费、学习误工费及工作损失4000元,合计4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兴瑞达公司承担。
兴瑞达公司辩称,***与兴瑞达公司之间仅存在挂靠使用证书关系,兴瑞达公司按第三方中介约定向***支付了挂靠使用证书费用,且挂靠行为不会对***造成损失。***安全B证过期与兴瑞达公司无关,***在网上学习期间不会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9日,***的二级建造师证从西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至兴瑞达公司名下。
2019年7月2日、8月13日,***在网上申请注销二级建造师证在兴瑞达公司的注册。其中,7月2日因“解聘协议待核实”不予注册受理。8月13日已报到企业撤销上报。同年10月23日,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了***的注销注册申请。
另查明:1.***将办理其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的账号、密码提供给了案外人余雨婷。2.2019年5月7日,***以仅领取了一年的费用为由,向案外人余雨婷表示在近期将注册在兴瑞达公司名下的二级建造师证转出。3.2019年5月9日,***告知案外人马雯静,***将把注册在兴瑞达公司的二级建造师证转出。本院审理的(2019)川0105民初14178号案中,马雯静陈述其系成都同城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截图、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与案外人余雨婷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在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系自愿将其二级建造师证变更注册至兴瑞达公司名下,兴瑞达公司不存在扣押***二级建造师证的行为。***主张该期间兴瑞达公司扣押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5月9日,***虽向案外人马雯静明确表示会将其二级建造师证转出兴瑞达公司,但无证据证明马雯静系兴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足以证明***将其转出二级建造师证的意思表示告知了兴瑞达公司。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9年7月2日进行了注销注册申报,故不能认为兴瑞达公司在2019年5月9日至7月1日期间对保留***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存在故意或过失。***要求兴瑞达公司承担此期间的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7月2日至***二级建造师证从兴瑞达公司注销注册期间,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两次注销注册失败的原因系解聘协议待核实及撤销上报,故***不能证明兴瑞达公司对保留***二级建造师注册存在有故意或过失。***要求兴瑞达公司承担此期间的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未举证证明其为重新考取安全B证支出了培训费、差旅费及产生了学习误工费和工作损失,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为40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