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372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9月6日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