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8371312B。
法定代表人:向军。
被告: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石环路**创富科技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0859X。
法定代表人:屈军毅。
原告***与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洋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ZL200930026343.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除本院应收取的外,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叶 艳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