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108民初2432号
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被告:棋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北京四季伟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山西纷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山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3。
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棋某、北京四季伟杰石材有限公司、山西纷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南京锦昕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