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699号
原告:**,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 晓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珊
书 记 员 闫淼